亲密关系不是施暴者的免死金牌
周末宅家看了佟丽娅主演的电影《我经过风暴》,该片没有“爽文大女主”,也不是肤浅的情绪宣泄,而是真正触碰到了社会现实:
被丈夫长期家暴的女主不是所有人想象中受害者的模样,她坚毅勇敢且有自己的事业,在与丈夫艰难抗争试图离婚的过程中,面对“小心谨慎”不留证据的丈夫、周遭人冷言冷语嘲讽质疑、社会系统的不作为、以及两个孩子......
笔者在此不再进行过多剧透,欢迎大家自行观看,但是大家是否发现一个问题,也是困扰许多受家暴者的一个客观现实,就是家暴行为取证难。笔者对相关研究报告做了统计,在选取的429份案例样本中,半数以上(55.7%)的当事人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遭受过家庭暴力,只在陈述部分提到遭受过家庭暴力。而其中只有190份案例中的原告提交了证据,占比为44.3%。如果再深入探究,即使受害者“幸运地”拿出了证据,他们往往也会受到质疑,难逃陷入自证困境的命运。
造成家暴认定困难的原因,有当事人举证情况不乐观、证据的有效性不足、家庭暴力举证要求高、认定标准严格、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及个别办案人员的漠视等。
值得关注的是,日前,公安部、中央政法委等九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经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美国学者沃克的《暴力循环理论》一文阐释,伴侣对另一方的虐待是循序渐进的,最初是因一些很小的事情而导致轻微的虐待,随后会慢慢升级为真正的身体虐待,而在此期间,会伴随着施虐者反复向另一方忏悔、道歉、表达爱意、请求原谅。但是施虐者永远是悔而不改,而原谅对方的受害方不久后又会再次遭受殴打。因为无力制止这种虐待行为,受害方会完全的丧失自信,陷入对伴侣的依赖,因此他们往往会选择保持和伴侣的关系而不是离开。笔者想说的是,当遇到侵害时,一定不要怀疑自己,要积极寻求帮助,冷静保存相关证据,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虽然,法律并非解决家暴问题的最佳手段,伴侣之间的彼此尊重才是真正的破局之道。但是法律必须有所作为,也必将有所作为,让深陷家暴深渊的当事人感受到真切的温暖,因为每个人都值得更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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