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离婚冷静期太恶心了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夫妻双方申请自愿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
为什么说离婚冷静期太恶心了?
当下社会中,一些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太恶心”,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限制离婚自由
违背当事人意愿:当夫妻双方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离婚且达成一致意见时,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使他们在一段时间内不能顺利离婚,这违背了其意愿,尤其对于在婚姻中遭受巨大痛苦、迫切想要结束婚姻关系的人来说,是一种折磨。
干预个人决策:在现代社会,夫妻决定离婚通常已经过长时间沟通与思考,冷静期对这些已慎重考虑的夫妻而言显得多余且不合理,它以“防止冲动离婚”为由,强行要求夫妻反思,构成了对婚姻自由的侵犯。
二、增加离婚成本和难度
时间成本增加:离婚冷静期不仅延长了离婚所需的时间,还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在这期间,夫妻双方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程序复杂繁琐:如果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整个离婚程序就需要重新开始,这无疑给双方都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了离婚的不确定性和程序的复杂性。
三、忽视个体差异与特殊情况
一刀切问题:离婚冷静期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忽视了不同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对于某些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解可能的夫妻,冷静期只会增加他们的负担和痛苦。
家暴等特殊情况:对于遭受家庭暴力、控制或虐待的妇女等弱势群体,冷静期可能成为施暴者继续施暴的工具,甚至造成受害者进一步的心理或身体伤害,让他们承受更长时间的折磨,也可能导致受害者因害怕施暴者的报复而撤回离婚申请,无法彻底脱离暴力环境。
四、干扰司法效率
行政成本增加:在实践中,离婚冷静期可能导致法院的诉讼程序更为复杂,增加了行政成本与时间成本。特别是在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强制性的冷静期反而增加了无谓的程序负担。
诉讼堆积问题:这不仅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消耗,还可能导致诉讼堆积,影响法院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效率。
另外,对于离婚冷静期存在争议这一情况,应该用更全面客观的视角来看待:
一、从制度初衷角度看
减少冲动离婚:我国离婚率曾连续多年持续增长,“闪婚闪离”等冲动型离婚现象普遍,很多夫妻因生活琐事就冲动闹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旨在给夫妻双方时间去平复激动的情绪,避免在情绪冲动下做出错误的离婚决定。
维护家庭稳定:夫妻离婚对孩子的心理和生活往往产生长期负面影响,离婚冷静期让一些父母有机会修复感情,为孩子提供完整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让家庭关系更加稳定,减少了因家庭破裂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从存在问题角度看
适用人群问题:现实中只要是协议离婚,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当事人一律都需经历冷静期才能领取离婚证,对于双方确实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性的夫妻而言,依然受离婚冷静期的时间约束完全没有必要。
特殊情况问题:对于遭受家庭暴力、出轨等严重伤害的一方,离婚冷静期可能会使其无法及时摆脱痛苦的婚姻,甚至可能导致施暴者或过错方利用冷静期故意拖延或者采取一些极端手段,进一步激化矛盾。
配套措施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驾护航,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纠纷,成为将来诉讼离婚的隐患,会大大增加法院的诉累。
三、从完善措施角度看
细化适用范围: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首先要从立法方面细化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针对不同情况的婚姻进行合理区分后再行适用,尊重婚姻家庭状态的差异性,做到冷静期制度与离婚法律程序的有机嵌入,实现离婚冷静期的弹性实施。
完善配套制度:增设专门的“离婚咨询工作室”,由专业的婚姻咨询师、心理咨询师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一个团队,对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充分发挥法律志愿者的力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发挥调解员专业人群干专业事情的作用,引导双方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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